自毀行為 (CAD) 被忽視,經常被執行它的主體和他周圍的人否認、貶低或變形。直接和間接自毀行為之間的區別在於,直接行為是有意識和有意識的自毀行為,而間接行為則不是。
只要行為是重複的,並且往往會增加它們發生的強度,CADI 就可以被視為一種行為。您想瞭解更多關於間接自毀行為和人格障礙的資訊嗎?繼續閱讀以下來自文章,我們將向您解釋。
間接自毀行為
弗洛德 (1920) 宣稱,沒有人能夠想像自己的死亡,因為他無法通過對不朽的幻想來整合他的不存在。通靈器在恆定原則下工作;布魯爾和弗洛德在他們的歇斯底裡研究中將其定義為:「保持腦內興奮恆定的趨勢」(布魯爾,1985 年弗洛德,1920 年,第 15 頁);這就是對能量平衡的追求。死亡本能的概念是作為一種生物驅動力引入的,它推動它回歸無機物,“……驅動力源於重新建立先前狀態的需要“(Freud,1920/1955,第 56 頁)或”有機體對任何干擾做出反應,試圖恢復現狀“(Segal,1984 年,Widlöcher,1991 年,第 35 頁)。
重複的衝動是死亡驅動力的表現,它是試圖回到以前的狀態以保持恆定。死亡驅動力幾乎總是無聲無息地運行,因此很難在純粹的狀態下觀察它的表現,只有當它們與融合時才能被感知到。Segal (1984 in Widlöcher, 1991) 提出涅槃原則是死亡和死亡驅動力的理想化,類似於與物體的融合,就像海洋的感覺一樣。
Reckhardt (1984 in Widlöcher, 1991) 指出,生物體自我保存的主要設備包括一些撤離和移位功能。因此,死亡本能的最初衍生表現為冷漠和破壞。 死亡本能表現為隱蔽的自殺和自毀行為。以前,如果一個人談論自殺、自殺未遂或成功,則被認為是自殺,但後來的研究表明,存在更多的相互作用因素,例如行為、時間、意圖和活動。
無意識自殺傾向的概念也被引入,因為受試者似乎沒有意識到或否認他的行為是為了傷害自己。塗爾干 (1999) 將自殺稱為直接或間接由受害者自己實施的行為(無論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導致的任何死亡案例,他知道他應該產生這種結果。在上述定義中,重要的是要強調自殺者知道他的行為及其後果。
Litman (1983;in Farberow, 1984) 解釋說,直接和間接的自我毀滅行為之間的區別在於行為的有意識目標。如果主要目標是傷害自己,那麼自毀行為這個詞是正確的,自殺是它的極端形式。在間接自毀行為中,自殘不是主要目標,而是一種不希望的效果,包括相對微不足道的錯誤、自我懲罰和小風險,這些共同增加了嚴重傷害和死亡的可能性。
就這樣,現實測試開始失敗,自戀的行動計劃被啟動。CADI 是一種生活方式,一種重複的性格特徵,一種習慣。它緩慢地、無意識地發生,從長遠來看,其後果會顯現出來。這是一種避免痛苦的方法。這是為了保持控制和預測;內部與外部控制點。

間接自毀行為的例子
缺乏反省能力的人會將後果解釋為運氣、命運或環境受害者的產物。每次行為表現為:
- 煙草、酒精和毒品的消費。
- 身體改變(紋身、穿孔等)。
- 飲食失調(肥胖、厭食症和貪食症)。
- 高危。
傷害是重複行為和風險增加的潛在原因。它呈現在:
- 博彩。
- 輕微的犯罪行為。
- 事故。
- 高風險運動。
Farberow (1984) 認為,那些以重複的方式表現出上述一種或多種行為的人具有以下共同特徵:
- 推理往往是空洞和膚淺的。
- 他們的自毀行為不會在壓力條件下發生。
- 動機是為了獲得快樂,而行動是針對自己的。
- 他們可以保持自己的行為,因為他們有很強的否認能力。
- 他們幾乎沒有能力長期想像自己。
- 他們不能容忍拖延和推遲承諾。
- 他們無法解釋自己的行為,而且似乎總是衝動且難以理解,但活動產生的快樂證明瞭這一點。
- 他們保持不穩定的關係,因為主要關心的是自己,而不是他人。
Casillas 和 Clark (2002) 調查了高度依賴和衝動以及具有自我毀滅行為傾向的個體,然後將其與“B”型人格相關聯,該人格由反社會、邊緣、表演和自戀人格特徵的組合組成。這三者的結合與 Farberow (1984) 指出的性格特徵相吻合。另一方面,DSM IV (1994) 指出了一些類似於 Farberow 提出的“B”型人格行為。
間接自毀行為和人格特徵
回到前面提到的作者,可以說呈現間接自毀行為的人具有以下性格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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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即尋求快樂,對挫折的容忍度低
- 否認傾向
- 物品丟失的痛苦
- 全能
- 缺乏長期規劃
- 需要持續的刺激
- 膚淺的人際關係
- 強烈的個人主義意識
結論
CADI 很難在單一行為中觀察到,除此之外,每個人都以不同的方式表達它,這就是測量如此複雜的原因。正是這些的積累及其重複的趨勢,使其成為可能導致死亡的個人的重要風險因素。
本文僅供參考,我們無權做出診斷或推薦治療方法。我們邀請您去看心理學家來治療您的特定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