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知的類型及其特徵

無知的類型及其特徵

你是一個經常去健身房的人,既然你讀過一本關於飲食的書,你認為你已經對食物瞭如指掌。然而,現實情況是,您甚至不知道碳水化合物有何不同或必需氨基酸是什麼。反過來,在田徑和一般體育領域,很多人可能試圖向你推銷神奇的鍛煉以成為冠軍,即使他們甚至可能不知道運動手勢中涉及的能量機制是什麼。

如果我們繼續舉出這些日常無知情況的例子,我們永遠不會結束,但我們到底該如何定義它呢?在這篇文章中,我們解釋了不同類型的無知及其特徵。

什麼是無知

無知,來自拉丁語 ignorantia,是使無知者有資格的條件,即忽視了對某些事物的知識的人,而這些事情是一個人可以或應該知道的。有時,無知一詞與“粗魯”一詞相關聯,被理解為對禮儀的粗魯或對那些“禮貌”的無知,這些“禮儀”通常歸因於那些想要或能夠踏上教育之旅的人。

「強制性」知識的範圍包括不容忽視的法律知識。拉丁語短語“ignorantia legis non excusat”綜合地表達了關於法律知識推定的法律格言。反過來,它的含義是“法律不原諒無知者”,這意味著法律應該始終可供公民了解普遍性。除了少數例外,判例法認為這一標準是不可避免的。

下面,我們向您展示無知的類型及其特徵。

理性的無知

當收集有關某個主題的足夠信息以做出明智決策的成本超過該決策預期具有的合理潛在收益(即可能的最佳解決方案)時,對某個主題的無知被定義為“理性”。有了這種無知,這個人打算為自己節省非理性的浪費時間,這是得出答案所必需的。

這也可能對大量人做出的決策的品質產生影響,例如在大選的情況下,個人投票改變結果的可能性可以忽略不計。

這個術語由安東尼·唐斯創造,幾乎總是出現在經濟領域,尤其是與公共選擇理論相關的術語。儘管如此,它也用於其他研究理性和選擇的學科,包括哲學和博弈論中的認識論。

理性無知的例子

理性無知的一個例子是雇主必須在兩名候選人之間做出選擇,他願意以每小時 10 歐元的價格向他們執行任務。完成任務所需的時間可以更長或更短,具體取決於執行任務的人的技能,因此雇主希望盡快找到完成工作的工人。假設與候選人進行另一天面試的費用為 100 歐元。

如果雇主已經從面試中推斷出兩名候選人都將在 195 到 205 小時內完成任務,他可能會考慮最簡單的做法是通過一些簡單的申請方法來選擇最佳候選人,例如擲硬幣,而不是花費必要的 100 歐元來確定誰真正最適合該職位。這最多可節省 100 歐元的勞動成本。

多元無知

在社會心理學中,多元無知是人們在群體中參與的過程。每個人都認為其他人對情況有更多信息,因此,面對模棱兩可的事件。出於這個原因,人們觀察他人的行為以試圖正確解釋它,可能沒有考慮到其他人也這樣做。這一事實導致不作為的可能性很高。

概括是一個群體中的幾個成員錯誤地認為他們對群體的其他成員有不同的看法、信念或態度時發生的過程。然而,他們的行為與其他人一樣,相信因為每個人的行為方式相同,所以群體內的意見會是一致的。

也就是說,由於每個人都有相同的看法,並且表現得好像他們與其他人完全一致,因此每個人都會認為自己是唯一不同意的人。反過來,這將強化順從的傾向,因為人們傾向於順從他們認為的共識意見,而不是根據他們的看法和信念採取行動。

不可避免的無知

例如,即使無知是真實存在的,例如,在犯罪行為者不知道有罪規範的情況下,這在法律眼中並不能證明該主題是合理的,因為每個公民都有一般義務了解自己國家現行的法律。因此,我們將“不可避免的”理解為代理人主體所涉及的絕對異常無知的情況。

不可避免的無知的一些例子是:

  • 社會孤立:由於完全缺乏社交,受試者無法了解他隨後違反的法律。例如,如果這個人多年來一直與一切隔絕,與外界沒有任何接觸。
  • 文化水平低:罪犯的文化水平低於平均水平,以至於排除了犯罪行為的意識。在罪犯是外國人且剛剛融入社會的情況下尤其如此。
  • 法律不一致:當立法文本存在完全不一致,嚴重到無法理解其範圍時。例如,當一條規則寫得如此糟糕以至於引起人們對其含義的懷疑時。
  • 法理取向不良:當法理取向導致誤解法律並因此犯罪時。

然而,必須考慮到某些人所擁有的特殊解釋技巧,他們憑藉其專業或其他個人情況,使他們能夠更好地理解立法文本。例如,如果外國人最近在該地區居住並且無法理解語言,向法律部門的專業人士尋求幫助,並且仍然因為不明智而犯罪,那麼外國人對法律的無知是情有可原的。

本文僅供參考,我們無權做出診斷或推薦治療方法。我們邀請您去找心理學家來治療您的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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